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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下发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11-14 11:50  【 】【打印】【我要纠错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5年6月10日印发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了加强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的培养,建立一支在质量上和数量上能够与我省经济发展相适应,以及满足现代企业制度需要的执业队伍,逐步向注册会计师职业国际化发展的新形势,我们修订了我省的《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管理办法》,其指导思想是:坚持行业人才建设的科学发展观,着力创新、前瞻、系统、务实的培训工作机制。我们修订的重点是:进一步提高培训工作认识,加大对后续教育培训考核管理的力度,完善后续教育培训制度,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全面提升我省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为了严肃后续教育对脱产培训学时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全省的注册会计师培训学时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即从2002年起至2006年止,每位注册会计师必须完成200个脱产学时(即每年完成40学时)。未达标者请抓紧补足学时,否则,2006年年检时,将不予通过。现将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省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专业素质,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培训制度(试行)》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专业素质,是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基础。提高职业道德水准和专业素质必须加强后续教育培训工作。注册会计师必须接受后续教育培训。

  第三条  参加后续教育培训,是每一个注册会计师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剥夺。事务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安排好每一位注册会计师的培训,支付其培训、差旅费用,不得阻挠。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培训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工作。各会计师事务所要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完善的后续教育制度,加强培训管理,做好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章      培训体系和培训对象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培训体系是指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事务所作为培训组织主体的三级培训体系。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应针对不同层次进行。培训对象具体分为: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合伙人;部门经理;项目经理、注册会计师和一般专业人员三个层次以及新批注册会计师的上岗前的培训。

  第七条  中注协培训对象为各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合伙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要求每两个年度中必须参加一次此类培训);省注协确定的后续教育师资。

  第八条  省注协培训对象为年度内未参加中注协培训的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合伙人;事务所部门经理、项目经理、注册会计师;当年新批准注册的人员。

  第九条   事务所的培训对象为本事务所的全体专业人员。

  第三章  培训内容和要求

  第十条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职业道德,会计及财务管理理论和实务,金融保险理论和实务,国家有关政策和经济法规,特殊行业会计与审计知识,计算机技术,事务所管理及执业所需要的其他知识与技能等。

  第十一条  省注协每年年初根据形势的要求,在充分征求事务所意见的基础上经省注协后续教育委员会研究,制订本年度后续教育培训计划,对本年度培训内容、培训要求作出具体安排;事务所要根据本所实际情况制订本年度培训计划。

  第十二条  执业注册会计师必须接受后续教育培训。接受后续教育的时间三年累计不得少于180学时(每学时按45分钟计算),其中接受由中注协和省注协举办的脱产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0学时,每年后续教育脱产培训一般不得少于20学时,连续两年累计应达到80学时。非脱产培训三年累计不得少于60学时,每年不少于20学时。非脱产培训一般由事务所自行组织,报省注协批准并通过适当方式考核执行;或参加由省注协组织的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当年后续教育培训,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注协批准可后延一个年度,但不得影响后一年度的任务完成:1、生育 2、因病半年以上无法正常上班 3、其他意外原因。

  第四章  培训教材和师资

  第十四条  培训教材选用,以中注协和省注协提供和推荐的教材为主;以经省注协认可,由事务所组织编写或其他方面提供的后续教育培训教材为辅。

  第十五条  师资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和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三)从事审计工作三年以上;

  (四)在事务所担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

  (五)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

  第十六条  师资人选由相关大专院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事务所向省注协推荐。省注协通过培训、考察、试讲等方式确定师资人选并建立师资库。对优秀的师资将向中注协推荐。入选师资,由省注协统一下发聘书。聘期三年,连选可连任。

  第十七条  被聘教师由省注协根据培训计划安排授课;参与省注协组织的教材、教学资料的编写工作。

  第十八条  被聘教师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省注协安排的授课或教材、教学资料的编写工作,由省注协予以解聘。

  第十九条  被聘教师参加省注协举办的培训班,一律免收培训费;参加中注协举办的业务培训班省注协适当予以补助。

  第五章  培训方式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培训方式分为脱产培训和非脱产培训两种。

  脱产培训是指连续举办3天以上的培训班(20学时以上)。脱产培训的主要方式有:

  (一)参加中注协举办的培训班(包括远程教育)、研讨班;

  (二)参加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或经省注协委派参加其他大专院校的专业知识进修班或培训班;

  (三)省注协直接举办的培训班、研讨班;

  (四)参加中注协和省注协组织或认可的相关专题研讨会和经验交流会等;

  (五)其他经省注协认可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非脱产培训的主要方式有:

  (一)省注协组织的各种考试或模拟测试及专题研讨等方式;

  (二)事务所自行组织报省注协批准并通过适当方式考核的业务培训、专题讨论、研究和经验交流;

  (三)参加国内外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实习培训;

  (四)接受函授、夜大等非脱产专业教育。

  第二十二条  脱产培训学时按参加脱产培训、研讨、经验交流的实际时间折算,每天为8学时。

  经省注协认可,注册会计师的下列情况可折算为脱产培训学时:

  (一)公开出版的注册会计师相关专业著作可折算为40学时;

  (二)承担注册会计师相关专业课题研究,并经省级以上(包括省级)有关部门确认研究成果的可折算为40学时;

  (三)在省级以上(包括省级)刊物发表注册会计师相关专业论文可折算为20学时;

  (四)省注协聘用的师资承担省注协委派的授课任务时,按实际授课时间的1:10折算培训学时。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省注协于每年第一季度下发年度培训计划,公布培训内容及培训人员的层次要求。各事务所应根据培训计划的要求,安排好各层次的人员培训。原则上不安排层次不同的人员接受同一培训。

  第二十四条  省注协培训部所办的培训班将提前10天将具体事项以文件形式印发并在网上公布。各事务所应根据培训班的通知要求在开班前的5至7日内向省注协培训部以书面或电话形式报名,以便统一安排。未报名而自行参加培训者,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二十五条  学员报名后,应在规定时间在培训班开班前报到。报名后因事不能报到参加培训班者,应告知协会培训部;报名后无故不参加培训班者,将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参加省注协培训班实行对号入座,学员在报名时的序号即为课堂座位号,学员在整个培训期间按号入座,固定座位,便于考勤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  省注协的培训班,按照实际培训时间计算学时。学习期间,考勤不合格人员,少计算或不计算学时;培训班进行结业考试不合格的,不计算学时;对冒名顶替者,除不计算学时,查实后将对其本人及所在的事务所进行通报批评,并记录于事务所及个人的不诚信档案。

  第二十八条  参加省注协的培训班应携带培训证,培训证所列的内容应填列真实、完整,同时应粘贴与注册会计师证书相同的免冠照片。参加培训班不携带培训证或培训证无照片者,原则上不计算学时或少计算学时。

  第二十九条  参加中注协委托三所国家会计学院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年检时,必须向省注协培训部提供学院学习的结业证书,否则不计算学时。

  第三十条  省注协培训部负责建立注册会计师培训档案,负责统计、确认培训学时。

  第三十一条  事务所要发挥培训的基础作用,建立培训工作专人负责制,支持和选派注册会计师参加行业培训;充分利用自身的培训能力,通过业务研讨、案例分析、新知识讲座等方式,开展对事务所内部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七章  考核检查

  第三十二条  省注协对事务所的培训工作实行考核检查制度,将是否完成当年的后续教育作为注册会计师年检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三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参加年检时,应出具后续教育培训证书以及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年度内无故未参加培训的人员以及未按规定完成培训学时的人员,年检不予通过。

  第三十四条  年度内因执业质量等问题受到协会或省级财政部门行政处罚的注册会计师、未参加后续教育培训的及未完成培训学时的注册会计师,必须参加省注协举办的后续教育强制培训班。

  第八章  附   则(略)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